【服務代表】
服務專線:0910-134557 / 02-2691-2173
張小姐
南山人壽:02-8758-9167 / 0800-020060
若您需要變更任何保單契變內容,請與易遊網原客服人員聯絡,謝謝!
【保險內容】
| 南山旅行平安保險之保障項目 |
輕鬆型 |
豪華型 |
|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及殘廢保險金(含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 |
○ |
| 意外傷害醫療費用 |
○ |
○ |
| 海外旅行疾病住院費用 |
|
○ |
| 海外旅行救難費用 |
|
○ |
【投保限額】
本人及其他被保險人
投保時之年齡 |
同一保險期間
每人之最高投保限額 |
投保天數 |
| 6個月
~ 14足歲(含) |
200萬元 |
最長180天 |
| 14足歲以上
~ 65足歲(含) |
國內:1200萬元/國外:2000萬 |
最長180天 |
| 65足歲以上
~ 70足歲(含) |
國內:200萬元/國外:600萬 |
最長180天 |
| 70足歲以上
~ 80足歲(含) |
200萬元 |
最長180天 |
| * |
被保險人旅行險投保家數(含南山人壽),不得超過三家保險公司,且合計總保額不得超過3000萬元。6個月以下及75足歲以上之被保險人不得透過此管道投保。 |
註:
依保險法第107條及135條,訂立保險契約時以未滿14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14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份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份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前三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承保對像】
信用卡持卡人(要/被保險人)及其家屬。要保人須為20足歲之成年人。
【簽名規定】
信用卡持卡人及要/被保險人須親自簽名(未成年人須補法定代理人簽名)。
【出發地點】
以台澎金馬地區為限,其他出發地則不予受理。
【繳付保費方式】
以國內發卡機構所發行之Visa、Master、JCB之信用卡繳付保費為限。
【投保天數限制】
以天(24小時)為單位,最高180天(被保險人投保時之年齡為80足歲以上者,其最高投保天數為30天)。
※投保完成後,南山人壽將於核保審核後儘速郵寄要保確認書及保費收據予您。
【南山人壽恐怖主義暨特定地區除外責任批註條款】
自97 年8 月30 日起針對「南山人壽旅行平安保險(TA)」及「南山人壽海外旅行平安保險(OTA)」增列「南山人壽恐怖主義暨特定地區除外責任批註條款」,詳如說明,敬請
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