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輪登船須知:
出發前,遊輪公司先將所須填寫之登船文件及旅客資料和船艙號碼給您。抵達碼頭後,將遊輪行李吊牌寫上您的英文姓名掛在要託運登船的大件行李上(小件行李建議不要拖運),交給服務人員拖運。請不要將所有要辦理登船手續的證件 (例如護照、登船文件、旅客資料等) 放置在您托運的行李中,否則無法辦理登船手續,順利登船。
託運行李後,便可前往遊輪碼頭服務櫃檯辦理登船手續。請將護照及填寫好之登船文件及旅客資料準備好,遊輪公司會代為保管您的護照,遊輪公司會給您公司收條,在遊輪行程結束後,憑收條領取護照辦理入境手續。
辦理登船手續完成後,您會拿到遊輪登船卡一張CRUISE CARD(遊輪登船卡上顯示您所搭乘的遊輪名稱、遊輪出發日期、旅客英文姓名、用膳餐廳名稱、用膳梯次、餐桌號碼、船艙號碼及旅客記帳代號),這張遊輪登船卡是您的旅客識別証,您在登船、下船時需要它,請您務必隨身攜帶此卡。如有遺失,請立刻向遊輪上服務櫃檯申辦遺失,重辦。住房後,船艙內備有電腦鑰匙,每位旅客皆有一張電腦鑰匙,離開船艙時,切記將電腦鑰匙帶出。
 
‧搭乘郵輪相關法令:

搭乘郵輪相關取消規定:
參加遊輪旅客須簽訂「遊輪特別協議書」,因為各家郵輪公司依據航程地區與天數有其不同的取消規定,因此並不適用觀光局定型化契約第二十七條內容,或「 旅程取消保險(CPP) 」契約規定。

第二十七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左列標準賠償乙方:

一、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